购房者“超限”能退房不?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搜狐焦点(沈阳) 2018-05-16 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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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5件2017年度优秀案例。

5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5件2017年度优秀案例。去年,沈阳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3.47万件,所公布的15件优秀案例,有的案例注重解决审判疑难问题,有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的在服务审判、弘扬法治等方面独具特色。本报记者梳理了其中百姓比较关注的法理事儿,看看法官是怎么断的。

出售过期食品 超市“赔”大了

去年4月,程某在某超市以900元购买了饼干礼盒,结款后发现是过期食品。同时他又发现商家加贴制造日期,存在造假行为。他向超市提出,退还货款900元并支付赔偿金9000元。双方对簿公堂。该超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都符合食品安全。

法院认为,案涉商品属于进口食品,在原外文标签上标注了“保质期限 另行记载”,而原包装上仅有一个打码日期2016年11月10日,此外没有注明其他日期,也没有关于保质期时长的记载。由此推知2016年11月10日应为该商品的保质期限截止日。而案涉商品进口后,在塑料包装膜外加贴的中文标签记载: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该中文标签的记载内容与原包装记载不一致,将保质期的到期日记载为生产日期,且中文标识的保质期到期日没有出处,某超市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某超市作为销售商,未尽到严格进货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为判决退货返款,同时判某超市赔偿程某9000元。

租赁车位发现“无效” 能解除租赁不?

2012年12月18日,付某与某公司签订地下停车位长期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共20年。赠送租赁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34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1月1日止。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并约定租赁车位物业管理费现行收费标准为100元/月/个。签订合同当日,付某向某公司交付租赁车位租金共计40万。2013年10月,某公司通知付某入住其购买的住宅,并要求付某交纳租赁车位物业管理费1200元。因付某认为地下停车位不具备使用条件,一直未办理购买的住宅及地下车位的相关手续。 

付某发现,某公司与人防部门也签订了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1年,即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约定如租赁/转租,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的,租赁/转租行为无效。付某于是坚持解除租赁协议,因与某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协议,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付某,在扣除付某赔偿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租金损失费用及三个月的待出租损失费用之后的租金。

开发商延期办证 购房者“超限”能退房不?

2013年3月31日,寇某、王某与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寇某、王某以80余万元购买一处房产。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寇某、王某使用,同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寇某、王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某房地产公司违约之日起按日支付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另自违约之日起180天内仍未完成产权登记,寇某、王某有权退房。

合同签订后,寇某、王某于2013年11月10日办理入住,但某房地产公司却始终未取得初始登记批复,故寇某、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王某、寇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寇某、王某购房款、契税等费用,赔偿寇某、王某首付款利息损失并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认为,寇某、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2015年11月5日前,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而直至2016年3月31日寇某、王某才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此时寇某、王某已丧失解除权,故对寇某、王某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契税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寇某、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至起诉日违约天数为692天,支付相应违约金,给付告王某、寇某逾期办证违约金5563.46元。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撞人咋不走交强险赔偿?

2015年12月5日,某环卫所员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摩托车(机动车),故赵某认为,该机动车应该投保交强险,但被告刘某未投保,所以,赵某的损失应先行由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事实上,由于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此种情形并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由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先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据此,本案事故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受害人与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予以承担。最终法院判定,赵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5%为宜。由此,被告某环卫所应对原告损失的75%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赡养协议PK继承法 到底咋认定?

一对老夫妻,共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老夫妻先后去世,留有一处房产,但动迁后钱款均被二儿子取走。原来,在老父亲去世后,四个儿子便签订了一份《赡养老母协议》。上面载明:为了更好地赡养老母,四人商定,由二兄弟负责赡养老人。老母病故后所剩财产财物完全归其所有。最终,也是这位二儿子多年照顾母亲。不过,老人的大儿子故去后,大儿媳妇及孙子开始上诉,称因老人生前没有遗嘱,该动迁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不能依据那一份赡养协议分割,因此对其他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转继承动迁款中应得的份额。

最终,法院对《赡养老母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依据该协议约定,三个兄弟同意将财产归二兄弟,因为作为转继承人,也无权再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因老人的二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确定老人的二儿子、女儿分别按照90%、10%的份额分割涉案遗产。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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