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新政4月16日起执行 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搜狐焦点(沈阳) 2018-04-20 08: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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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4月17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发布关于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宣布自4月16日起,将对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2.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现金提取是指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租房提取等。

3.政策执行日期。本政策自沈政办发[2018]62号文件印发之日(4月16日)起执行。其中,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交易日期(《房产交易申报单》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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