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回应房贷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沈阳搜狐焦点 2019-01-09 06: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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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税总局官网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8日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1月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近期纳税人关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上述负责人明确,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同时,针对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纳税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了。在后续处理上,一方面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举不会影响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

另一方面,该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他提醒,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负责人指出,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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