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数据解读“沈7条”

房谱网 2018-04-19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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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共计七条稳定房价政策(以下简称“沈7条”)。

一、新增土地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限地价、竞自持”和“限地价、竞租赁住房”。挖潜存量土地资源、加快建设进程。

①、2017年沈阳市域九区合计出让居住用地221万㎡、40宗;

二、全市商品住房价格监控。对外扩区域内2017年8月7日前下发预售许可的未售房源一律暂停网签备案,重新申报均价,且不得超过2018年3月的备案均价(或3月前最近备案均价)。

三、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限售政策按“59号文件”执行。

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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