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责任边界问题获热议,中证协称将开展研究

沈阳搜狐焦点 2021-07-26 16: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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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问题,正成为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3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固定收益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学习贯彻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证协副会长孟宥慈表示,下一步,中证协将在证监会指导下,积极落实《管理办法》等新规要求,包括开

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问题,正成为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3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固定收益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学习贯彻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证协副会长孟宥慈表示,下一步,中证协将在证监会指导下,积极落实《管理办法》等新规要求,包括开展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研究。分析人士指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宣判,或许是推动业界对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热议的导火索。2020年的最后一天,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判决结果出炉,德邦证券、大信会计被判应在该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轰动了整个债券市场。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如何界定,成为市场热议话题。今年“两会”期间,关于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问题,也得到了多位“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两会”代表委员就中介机构责任界定发声针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在今年“两会”期间向证监会提交了进一步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建议,指出应当对证券服务机构故意和过失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区分。朱建弟说,由于新《证券法》并未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直接将证券服务机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直接等同于证券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进而判决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等责任认定方式与此前确立的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认定规则相悖,导致证券服务机构承担加重的连带责任,将对证券中介服务行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将证券服务机构执业不严谨的行为等同于与上市公司恶意串通的虚假陈述行为,将证券服务机构和上市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很可能导致证券服务机构因为某一单业务而产生破产的重大风险。”朱建弟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若不区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实践中,受害投资者基于各主体民事赔偿能力的不同,积极向中介机构等“大户”行使求偿权,将导致实际承担责任与行为及过错程度的错配。张野认为,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赔偿责任的民事裁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立场,民事裁判与行政处罚在责任主体范围、中介机构责任大小以及追责逻辑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形成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各方主体履职尽责的资本市场生态。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因知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债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在国内刚起步,目前似乎有让中介机构‘全赔’的趋势。这看似‘解气’,但不一定符合‘行为和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缪因知说,中介机构只是帮助发行的机构,收费额与发行人的融资额,远远不在一个量级上。如果中介机构故意使坏,与发行人合谋欺诈,自然可以对之施加重责。但若只是工作存在过失,就让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可能会造成两方面的消极结果。“一方面,是导致中介机构破产。另一方面,过高的风险势必导致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收取更多费用来对冲风险,同时提高企业服务门槛,或加重中小企业、新创企业、民营企业的普遍性融资成本和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缪因知说。避免不是“首恶”承担“首责”值得关注的是,在下一步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研究中,多位专家同时提及,应避免“不是‘首恶’(主要责任人)承担‘首责’(主要赔偿人)”的情况。张野说,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排名前列责任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内部人”,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恶”的责任。如果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不加区分,不利于划分责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责逻辑。缪因知说,资本市场的相关案件,金额动辄涉及上亿元,不能“毛估估”。必须根据不同的行为,精确认定责任,合理平衡法益,避免不是“首恶”的人承担实际上的“首责”。“比如,考察机构投资者等对特定虚假陈述有无信赖基础,合理区分中介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合理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间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模式适用,合理挂钩收费标准和赔偿责任的关系等。”缪因知说。张野建议,一是确立追“首恶”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顺序。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被告的确定机制。一些未被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基于连带责任机制被认定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将导致部分中介机构基于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平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是明确各方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的具体原则。按照权责对等、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同责任主体(包括各个中介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其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匹配。四是明确连带赔偿责任过错推定事实的认定要求。朱建弟说,对证券服务机构明知委托人虚假陈述,而故意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与委托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因过失制作、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委托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由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引发热议2020年12月31日,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出炉。在杭州中院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判决中,五洋建设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公布之后,引发市场各方,特别是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高度关注。一审宣判后,除五洋建设外,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其余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选择提出上诉。据了解,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作出行政处罚,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据悉,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2012年至2014年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1.55亿元。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处罚,认定大信会计存在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等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对德邦证券作出处罚,认定德邦证券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一是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二是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三是未将沈阳五洲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张野认为,从五洋建设等多起虚假陈述案件来看,行政处罚和司法裁判认定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围,存在一定差异。缪因知认为,在五洋债欺诈发行中,证监会只认定发行人和审计人对不当“对抵”有责任,对券商的处罚则是基于程序性为主的瑕疵,而对律师事务所和评级公司则没有处罚。民事法庭则对律师事务所和评级公司也定了责。杭州中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杭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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