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动作: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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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意见》明确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目标,从优化供给、促进销售、培育主体三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沈阳市房产局在6月1日做了详细的解读。
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
【原文摘录】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解读】
市规划国土局制定了《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80号),明确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尽早开工建设,避免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因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造成土地闲置的,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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