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部分项目可重新申请住房预售价格
蕊宝 2017-08-08 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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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定,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新闻来源:沈阳晚报
继8月7日沈阳市政府通过市房产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后,昨天,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与讨论稿相比,正式文件又对部分条款做了解释和补充。
新政规定,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发生备案行为或备案数量较小的项目,可参照新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价申报办法,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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